发布时间:2019-06-05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1、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决策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成员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山东大学及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相关国有大企业等单位委派。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任期、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长职权等按照《山东大学中华美德教育学院理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执行。
2、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教育教学等进行指导。由学院聘请海内外对中华美德研究或对教育培训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
3、设书记1人,院长1人,执行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
4、学院下设综合办公室、教育培训中心、课程开发中心等。开展教育培训、主办论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