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明论坛第50期:印刷、碑刻与明清公共文化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1-06-08

2019年3月18日,由山东大学儒家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尼山学堂共同主办的“儒家文明论坛(第五十期)”在知新楼A1916举行。此次讲座由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儒家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高级访问学者、美国伊利诺伊州立大学历史系教授周启荣主讲,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何朝晖教授主持。

周启荣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两个核心内容:碑刻印刷与公共文化。“碑刻印刷”(或“拓印”)作为一种文献复制或复印技术(reprint),加强了文献的存留性与公示性(publicity)。同时,拓印本在文献资讯系统中呈现出一种流动(mobile)的面貌:拓印本既可变成雕版印刷的印本文献,又可跨越艺文体类(literary genres),从一纸拓片进入方志、族谱、文集等文本。“公共文化”,即公共组织所产生的文化。周教授对公共文化的思考,源于早年间美国汉学家对中国古代是否具有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提出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与“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产生的争论。周教授认为,应该利用本土语言资源建构、分析中国古代社会。

导论后的第一部分题为“士商‘公共文化’的语言”。“公”在明清时期呈现出多义性的面貌,具有历时性的语义转变。其中不仅包含政治性话语中“公私相对”之“公”,还有与印刷相关的“公布”(含有公示流通之义)以及与公共组织有关的则有“公所”、“公费”“公产”等。鉴于晚明以降的社会形态并不能完全契合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周教授引入了余英时描绘晚明社会时所谓“士多出于商人之家,以至士与商的界限已不能清楚地划分”的观念,称之为“士商社会”。周教授指出,“士商”并非一种身份认同。对于当时人来说,“士”是作为志业(career),“商”则作为职业(occupation)。士、商不仅在职业层面及形态上相混,而且形成了一个需要共同资讯与知识的读者群,由此产生了明清时期诸多题名“士商”的实用指南及日用类书,如《士商类要》、《士商路程》等畅销书。士商社会是明清科举制度下的产物。宗族通过行商积累剩余财富,投资族内教育,以培养生员以上的“士”为目标,希望依靠国家授予政治权势,进一步增加商业筹码。同时,未达目标者亦可行商作业。故而士商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掌控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在这一过程中,士商又形成了共同的生活、消费方式,追求高品质的物质生活,拥有共同的审美趣味。另一方面,士商的混合在某种程度上使儒教不再作为社会上唯一的思想意识形态,取而代之的则是三教融合。

第二部分探讨非书籍印刷及管治的应用。所谓“非书籍印刷”,是指书籍之外的其他印刷品,如敕文、通告、度牒、盐茶引、交子、买卖契约等。这些印刷品在宋代以后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在明清的地方管治中,民间可以利用板印或碑拓的文书、地契、税单,加强政府文件的公示性,对抗官吏的非法滥征。明清士商建立的会馆、公所,一方面利用碑刻批文来对抗胥吏、地方官差的横征暴敛,另一方面则进行内部组织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同时,以河南山陕会馆为例,商会还可公议、商定度量,得到官方认可后,将其刻于石碑之上。相比雕版,石碑更具有耐久性,落成后即彰显其权威性及警示性。碑文及其复制品不仅在公共组织内部流通,而且须送至官衙内备案,以备日后诉讼之用。除此之外,以汀州会馆为例,周教授指出,碑文的流动性(mobility)可以使其进入地方志、族谱等其他文本中,其法律效用可为后世继承使用。

最后,周教授对上面两部分的探讨进行了总结:印刷术在清代公共文化的发展与传播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此处的印刷术,不仅指雕版的“板印”,还包括石刻的“碑印”。后者从复制文献的技术层面及结果来看,应该归属于印刷术。同时,后者又具有雕版印刷所不及的更强的耐久性、公示性及固定性(石碑一旦铸成难以改动)。明清时期的公共组织广泛利用板印和碑印两种印刷术来保存、流通其管理章程及财产契约。而碑刻得以广泛利用的原因则在于其所彰显的法律性。官准立碑的批文、诉讼判词必须呈至衙门备案,同时又在地方志、族谱等文献中保存、延续下来。这些流传下来的碑刻文献充分证明了明清公共文化的蓬勃发展。通过这些碑刻,学者可以从地方社会秩序的构成来分析明清国家性质转变的历史。中国古代法律在过去经常给人一种“自上而下”的印象,但这些碑文却展示了一部分从民间自发组织或集体行动中产生的地方法律。士商通过立碑来强调法律的公开性,重视并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约束甚至抗争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行径,增加了地方施政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在提问环节,针对在场同学提出的先秦以来是否就一直存在士商界限模糊的问题,周教授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制度分别,先秦至中古再至宋代,社会制度产生了历时性变化。以“士”为例,春秋战国以降,甚至唐代,“士”都有文武不分的特点。而在宋代以后,文武逐渐分开。二是科举制,科举制度的产生引发的社会变动是十分显著的。明清“士商”社会的产生,也可以说是基于明代以来科举制产生的大量“剩余”士人。对于“公共组织”、“公共文化”的定义,周教授界定为“自发的组织所产生的文化”,其中包括文献,也包括如会馆、会所等建筑。同时,周教授指出,明清时期的宗族并非自然出现的,而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发展构建起来的,与士商的涌现联系密切。接着,何朝晖教授指出,周教授所展示的光绪年间的一张碑拓,碑文所题年份数字上钤有一枚官印,应是在撰写文书时所钤,后由刻工镌至石碑所成。周教授对此表示赞同,并指出明清时期公文刻碑一般要在批文画押后才能刻石。周教授又针对明清时期的《征信录》进行了解释。“征信”二字的语义具有历时性变化。最早源于宗教文献,记载神圣显灵之类的事迹。至明清,同名书籍则有记录历史文献的。而商会所撰《征信录》则是专门记录组织内部开支、章程、管理人员的文献。

提问环节结束后,何朝晖教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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